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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日前,就《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记者正常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记者: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家反映,其中建设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对煤矿的新要求,能否请您谈一下建设和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的意义?
: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煤矿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强调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再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格外的重视、对广大职工的亲切关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相继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当前影响煤矿安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明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一定效果遏制。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以超前预防为主的“防灾”和以应急避险为主的“减灾”是“预防为主”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我们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另一方面,我们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特别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在矿井出现灾变时,使受事故灾害影响的人员迅速脱离危险区域,或迅速进入一个保证生命安全的生存空间,使被困人员得到一定效果救援,也是把“预防为主”落到实处的有力措施。
: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了煤矿应在3年建设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随后安监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发布了《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还先后通过现场会、座谈会、视频会议等,推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和完善。
我国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中是新建设的,尚处于开创、摸索阶段,制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暂行规定》是煤矿企业、设计建筑设计企业、相关这类的产品制造企业、地方政府、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等实施此项工作的实际要求,对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暂行规定》共分八章,分别明确了《暂行规定》编制的目的和依据、适合使用的范围、相关机构的职责,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内容和基础要求,紧急避险系统的维护管理,人员培训与应急演练,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暂行规定》重点明确了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要求,特别是对建设井下避难硐室和设置救生舱地点、功能参数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用于指导煤矿企业按规定要求建设紧急避险设施。《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煤矿企业是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承担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者。规定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明确了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有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重点。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最重要的包含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化学气体,创造生存门槛,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等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在矿井发生灾变后,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如果没被破坏,可以向紧急避险设施供给压风、水和营养液等。紧急避险系统与其它五个系统有机联系,能够提升紧急避险设施的防护功能。
:《暂行规定》明确了所有井工煤矿应依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矿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科学制定建设规划。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牵头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科学制定本地区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划,督促本地区煤矿企业制定规划、完善设计的具体方案。各地和煤矿企业一定要结合本地区、本矿井的实际,科学论证,合理选择建设井下避险硐室和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应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二是加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示范矿井建设。各地应在科学制定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保证建设工作做到总体推进、分类指导,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加快进度、按期完成。进一步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选不一样灾害类型、不同规模的矿井,先期建设一批示范矿井。
三是强化建设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真正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按照建设的目标、任务、进度等要求,确保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及时到位。
四是加强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作为监察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规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五是加强管理和维护。加强管理和维护是确保系统有效运转并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系统建起来后,必须加强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的体制机制。要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做检查,加强系统维护,察觉缺陷立即处理,对不符合标准要求设施、设备或部件及时做维修、更换,保证系统处于正常的安全可靠状态。
六是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大培训和演练是系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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